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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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4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XX

被告贺XX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贺XX诉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晓彬、彭晓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且女方自结婚来一直在外,有家不回。2008年5月,被告起诉离婚,原告不同意,结果不离;2009年5月,被告又提出离婚,经隆回县人民法院判令不准某婚。从2008年5月至现在三年来两人一直分居,无任何联系,现原告只好起诉。请求判决:一、准某、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XX与被告贺XX于2007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外出长沙打工,期间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家,原告继续留在长沙打工,两人只有电话来往,2008年正月二十二日春节过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吵架,被告离开原告。2008年5月14日,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某婚。之后两人只于2008年农历8月15日同住在一起,从此后两人分居。被告后于2009年4月13日再次诉诸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再次判决不准某婚。之后两人继续分居至今,期间两人没有任何联系。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没有生育小孩;两人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贺XX与被告贺XX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贺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湘南

人民陪审员李晓彬

人民陪审员彭晓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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