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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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邵XX(已判刑)等人,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永城市X镇X村王楼组村民王XX现金5000余元。陈某某得款500元。案发前由邵XX归还被害人3100元,下余1900元没有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1983)天法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07)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X、邵X、梁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退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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