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
被执行人贾某。
申请执行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2011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案款1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申请人已受偿1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某润
执行员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