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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游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人,住(略)。

被告:胡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游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X年3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游X铮,婚后买受福州市X区X路XX号欣隆盛花园二区(金科名门)X座X室商品房一套。近年来,由于原告指责被告有外遇,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游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游某铮由被告抚养,原告于每月2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原告及其家人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且与被告事先联系后,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儿子的姓名不得更改。

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福州市X区X路XX号欣隆盛花园二区(金科名门)X座X室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房屋补偿款等人民币x元(其中包括原告婚前财产马祖前新村XX幢X室房屋补偿款x元);该房屋应于马祖前新村XX幢X室的房屋过户给被告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四、原告婚前所有的位于马祖前新村XX幢X室的房屋一套愿意以人民币50万元价款出让给被告,双方应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后15天内被告应将人民币50万元房款交给原告,房屋转让所需费用按照规定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理;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2.5元,由原告游某负担961.5元,被告胡某负担96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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