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
被告李某某,男,1947年7月19日,住址:地质丰收村以东。
本院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略)元,利息(略)元(利息计算至2004年3月31日),共计(略)元,于2004年7月26日全部还清。
二、如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原告将依法申请拍卖所抵押的不动产(房产号:泰安字X号、土地证号:东国用99字第X号)优先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5369元,实支费2147元,共计7516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