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4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陆某,女,1972年X月X日生,汉族,壹品木门西安百花门业专卖店负责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