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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74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陆某,女,1972年X月X日生,汉族,壹品木门西安百花门业专卖店负责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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