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负责人曹某,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39岁,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
被执行人王某丁,男,25岁。
被执行人赵某,女,22岁。
被执行人王某戊,男,48岁。
被执行人郭某,女,48岁。
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王某丁、赵某、王某戊、郭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08元,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丁、赵某、王某戊、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断督促,现被执行人王某丁、赵某、王某戊、郭某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履行了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x.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被执行人截止2011年1月13日未偿还申请人的贷款和利息)人民币x.08元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平
审判员朱光平
审判员袁彩兰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