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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李某、郝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X乡政府家属院X号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关于孙某申请执行李某、郝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负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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