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X乡政府家属院X号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关于孙某申请执行李某、郝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应负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