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9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注册号:x。
法定代理人段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