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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源基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源基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豪盛花园X楼X号。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源基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国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范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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