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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丙与西安市X区广大门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某丙,女,2000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山阳县X区XX村,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程某丁,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住(略),系申请执行人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广大门小学,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雷某,校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某丙,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1月1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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