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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丙等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1994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陈某强),男,西安市X村民,住(略),系陈某丙之父。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女,1999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陈某强),男,西安市X村X村X村X号,系陈某戊之父。

申请执行人陈某己,女,1999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陈某强),男,西安市X村民,住(略),系陈某己之父。

被执行人郑某,女,1971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1年10月21日履行完毕(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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