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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诉徐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南,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志军,谢荣华,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7)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某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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