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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訴警務處處長李明逵
时间:2007-11-27  当事人: 林某   法官:副庭長鄧國楨、法官袁家寧   文号:CACV80/2007

CACV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0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15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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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林某

被告人警務處處長李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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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背景已在本庭於2007年10月25日頒發的判案書中詳述,在此不重複。本庭駁回了原告人就任法官2007年3月14日的命令的上訴,及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估。

2.原告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原告人聲稱:

(A)他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7C條《證明書的給予》第2(b)條提出申請。

4.本庭認為第27C條並不適用,因為該條例屬第484章的第3分部,即源自原訟法庭而直接提交至終審法院的上訴。

5.至於原告人聲稱:

(B)《高等法院規則》第77號命令第7(1)(a)條抵觸《基本法》第35條詮釋。本庭認為並沒有任何抵觸,因為第77號命令第7(1)(a)條並不禁止原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而只是就某類訴訟作出程序上的規管。

6.至於原告人聲稱:

(C)《人權法》是不適合民事訴訟“但是袁法官意圖提及是不恰當的”。其實本庭提及“人權法”是取自原告人於2006年7月26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警務處處長凌駕立法機關違反《基本法》第28條抵觸《人權法案》第5條”(底線後加,以示強調)。

7.無論如何,本動議通知書都沒有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的任何條件,所以本庭拒絕給予許可。本庭命令本申請訟費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數額由聆案官評估。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文亮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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