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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丙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于201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安康利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某丙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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