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焦作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1965年生,住(略)。系该校教师。
委托代理人:常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略)。系该校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焦作师专)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焦作师专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仅凭中纬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就认定本案的重要事实错误。中纬公司除提交了一张草图外,焦作师专未收到中纬公司提交的任何技术成果资料,中纬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按合同约定向焦作师专提交了技术成果资料。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不足采信。2.二审法院审理期限超出规定,程序违法。
中纬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中纬公司已向焦作师专交付了技术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在交付技术成果后,向焦作师专出具了发票和催款函,焦作师专收到函后,并未提出异议。二审判决依据事实所作出的判决正确。焦作师专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焦作师专与中纬公司签订的技术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在中纬公司付出劳动,交付技术成果后,焦作师专应按约支付报酬,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焦作师专对中纬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未予签收,但在一审审理时,中纬公司工作人员贺某某出庭作证,陈述其向焦作师专经办人员乔东生交付技术成果的基本过程,焦作师专对贺某某的证言并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故可以认定中纬公司向焦作师专交付了技术成果。如焦作师专认为中纬公司交付的技术成果不符合约定,也应在中纬公司向其发出催款函后及时提出异议,但焦作师专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对中纬公司提交的技术成果曾提出过任何异议,仅是在中纬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后,才以其未收到合格的技术成果为由进行抗辩,故其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至于焦作师专提出的二审审期过长问题,尚不足以引起本案再审。综上,焦作师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某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