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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丘×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丘×。

申请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丘*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将案件款x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正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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