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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x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陕西海华物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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