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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被告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并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0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孟某雪,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孟某一,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孟某响。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懒散,不务正业。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为了孩子及家庭予以改正,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因此与原告发生矛盾,甚至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原告忍气吞声,希望被告能有所收敛,但被告却变本加厉,多次外出对家庭及孩子不管不问。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1年春节后分居生活至今。为了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遂依法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孟某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8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2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某辩称,同意离婚,关于孩子法院不能以性别区分应当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关于2万元生活补助款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于2004年12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孟某雪,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孟某一,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孟某响,现均随被告孟某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于2011年春节后双方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三个子女,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孟某雪,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同意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孟某响,不同意原告抚养婚生女孟某雪,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和当地的一般习惯,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均由被告孟某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补助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分割原告持有的保险,但对具体数额和实际情况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孟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孟某承担抚养费x元。

三、婚生子孟某一、孟某响由被告孟某抚养,原告朱某承担抚养费x元。

四、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双方相互折抵原告朱某应支付被告孟某抚养费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武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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