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
被告杜某。
本院于2011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丙与被告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7时许,原告张某丙乘坐被告杜某驾驶陕x小车,行驶至307国道马蹄沟镇X村时,与他人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往子洲县中医院救治,伤情为:头部受伤。住院13天。原告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杜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配眼镜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x元(被告已付3000元);
二、由原告张某丙负责将住院期间的病历、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交于被告杜某;
三、原、被告双方不再为此事相互追究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丙和被告杜某各负担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