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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荣,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女,该公司行政助理,住(略)。

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某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为周转资金于2009年7月18日向其借款12万元,并承诺于2009年10月18日连本带息一次付清。为此,被告于同日向其出具借据一张。其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未果,现依法提起诉某,要求被告支付其借款本金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均属实,但由于其经营不善,现无力支付该笔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2万元。2009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称:其向原告借款12万元,至2009年10月18日连本带息共计向原告偿还12.45万元。被告在该借据中加盖其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上述借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可其尚未偿还该笔借款,但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无力偿还。

以上事实,有借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被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此出具了《借据》,被告应依约偿还到期借款。庭审中,被告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唯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支付,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12万元的诉某,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雨润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家兴印刷物资有限公司12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赵新

代理审判员相帆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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