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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丁某某、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大运车队。

上诉人孙某某、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因与原审被告丁某某、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尚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保险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某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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