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霞、田某某,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X路甲X号。
法人代表人冯革新,该联合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侨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政协大楼。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新乡市华侨企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