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李××。
本院在执行(2009)灞民初字和X号民事调解书胡某申请执行孩子一次性抚育费x元、诉讼费75元、每月抚育费1500元,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在被执行人李××回国后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当庭交纳案件款x元、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胡某当庭全额领取。另外,自2010年1月起,被执行人李××每月将抚育费1500元转帐或汇款给申请执行人胡某,已付至2011年3月,双方对抚育费每月自行转帐或汇款均同意,达成一致,抚育费1500元由李XX逐月转帐或汇款给胡某君。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