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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农民。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村农民。

原告李××诉被告李××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3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俊生

审判员闫刚

人民陪审员樊正海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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