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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四友车城有限公司诉代X、崔XX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四友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某分所律师。

被告代X,女,54岁。

委托代理人王英臻,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XX,男,41岁。

委托代理人王英臻,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四友车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代X、崔XX买卖纠纷一案中,被告代X、崔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代X、催国游的住所地均在郑某市金水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代X、崔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代X、崔XX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某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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