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某,被告2010年3月20日至同年5月24日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商品价值1524元,期间被告还从原告处借款800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2010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钟某现金贰仟叁佰贰拾肆元整)。现原告起诉某求被告:1、支付原告货款1524元,以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2、涉诉某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杨某于201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1524元整。
诉某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仲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