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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新乡市物资回收管理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宴龙,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物资回收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立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上诉人新乡市物资回收管理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物资回收管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某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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