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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有利于其妯娌间及双方家庭的和睦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屈某承担。

审判长程仲

审判员胡盛刚

审判员张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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