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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丁、冯某丙、冯某戊诉陈某、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原告冯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冯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原告冯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原告冯某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原告冯某戊,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兰英,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被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丁、冯某丙、冯某戊与被告陈某、刘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丁、冯某丙、冯某戊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丁、冯某丙、冯某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丁、冯某丙、冯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8.5元,由原告冯某丙、冯某丁、冯某丁、冯某丙、冯某戊承担。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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