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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周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

被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柞水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3月1日,被告周某向原告余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每月15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周某未向原告余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余某于2010年12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周某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余某借款本息1万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余某借款本息2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解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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