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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昌弘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甲,总经理。

被告株洲昌弘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湘民,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昌弘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诉讼保全费180元,合计254元,由原告株洲市恒泰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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