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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某,男,现年48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8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永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5日,尉氏县金田地公司余建福(在逃)因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矛盾,遂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乙过去帮忙,被告人黄某乙又打电话纠集周旋(又名周某虎,在逃)等人到金田地公司,周旋等人到公司后追赶并殴打金田地公司多名职工,并致该公司职工赵XX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余XX、刘X、梁X、王X、陈XX、李XX、潘XX、郭XX、王X、田XX、孙XX、吴XX、张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继红

审核人范开尉签发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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