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X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XX。
被执行人陕西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XX、唐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X超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XX超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略)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1年4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区X路北X号“莱安•逸境”XXX、XXX、XXX号房屋三套。201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0万元后,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同月31日,被执行人将上述全部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房屋的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区X路北X号“莱安•逸境”(预售证号:(略))XXX、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