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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西安XXX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宫某。

被执行人西安XXX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宫某与被执行人西安XXX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仲字(2011)第X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宫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XXX软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0月31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并将x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X号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郭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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