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田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七一路支行。
负责人吴某,任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郑州市丰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董事长。
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七一路支行、郑州市丰奥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许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了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现该破产管理人以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原煤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代理审判员赵凌杰
代理审判员边晓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齐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