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号。
被执行人金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号。
本院在执行李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0日主动向我院交纳本案案款及执行费共计3650元。现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