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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诉北京亿博宏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重化工业园冶金大道中段。

代表人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强千,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亿博宏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诉被告北京亿博宏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亿博宏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X路X号,合同中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一致为中铁九局嘉峪关制梁厂,特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系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本案属于西安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7)X号《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亿博宏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杨光

代理审判员王秋实

人民陪审员孙育珍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理时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7)X号《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款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西安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的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3、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7)X号《关于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及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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