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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x、李某与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

申请执行人李XX。

被执行人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孟某,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李XX、李XX与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将塔式起重机一台(型号x)拉回,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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