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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系张某甲之姐。

被告黄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初原告外出务工,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托亲戚朋友甚至到公安机关报案,多方打听寻找被告,均未果。

被告黄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7月27日育有一女张某甲,现年8岁,现随原告共同生活。2008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2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即以(2011)城民公字第x-X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村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可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本应当互相珍惜,和睦相处。但本案被告于2008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并未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张某甲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某甲与黄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某甲(现年8岁)由张某甲抚养,抚育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某甲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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