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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胡某诉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汉中广播电台相识谈婚,不久就同居。婚后前几年夫妻二人感情尚可,但之后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屡劝不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原告曾于2010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找不到被告,起诉未果。但被告至今一是不归家,二是无音讯,三是对丈夫不尽点滴义务,原告无奈只得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胡某现年6岁,婚生女胡某3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被告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汉中广播电台的征婚节目相识谈婚,于2007年1月3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5年8月3日育一子胡某,现年6岁;2008年6月28日育一女胡某,现年3岁。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5月3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即以(2011)城民公字第x-X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庭审笔录、村组证明、证人证言、公告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打架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毫无音讯,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胡某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胡某与余某离婚。

二、婚生子胡某(现年6岁)、婚生女胡某(现年3岁)由胡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余某杰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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