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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郭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外打工期间相识谈婚,于2004年8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某,现年7岁。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便盲目草率结合在一起,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8年7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查找均无果。故于2011年7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外出务工期间相识谈婚,于2004年8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7月23日育一女郭某,现年7岁。2008年7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1年7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即以(2011)城民公字第x-X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

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庭审笔录、村组证明、公告等证据载卷,可作为定案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7月20日被告离家至今毫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郭某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郭某与潘某离婚。

二、婚生女郭某由郭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李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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