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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与郑某、王某交肇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郑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候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王某交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候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7332.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7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候某,下余案款332.3元申请执行人候某表示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闫育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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