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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刘某、曹某犯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刘某、曹某犯侵占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曹某将自诉人的财产非法占有拒不退还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刘某、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玉凯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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