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他与被告2009年5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常无理取闹,甚至殴打他,致他生活困难。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所以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她与原告婚前了解时间较长,双方均满意对方,后才结婚,婚后生活中两人关系一直较好。虽也为琐事发生矛盾,但过后均又和好。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由网聊认识,谈婚并同居生活,2009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较好。虽也为琐事发生吵架,但过后均能和好。自2010年5月起,因原告与他人在网聊及短信交流中的不适当语言引起被告猜疑,两人发生矛盾。2011年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劝解后,双方又和好,原告撤诉。共同生活一月后,为减少矛盾,双方协商,被告刘某外出打工,逢休息日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2011年9月13日,原告又以其诉称为由复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以其辩称为由不同意离婚,并当庭表示在以后生活中努力改正自身脾气暴燥的缺点,与原告沟通、交流,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因双方意见相左,案件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后即同居生活,了解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中,虽也为琐事发生争吵,但过后均能和好,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主要矛盾是因原告与他人不适当的网聊及短信交流而引起被告过度猜疑所致,对此双方均有责任。只要两人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坚持离婚,显属不妥,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建涛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