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纠纷案
时间:2004-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初字第2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现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合同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诉称,2002年9月期间,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10万吨/年催裂化工程,被告分两次收取原告保证金80万元。被告收取保证金至今未能开发建设该项目,致使原告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该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建10万吨/年催裂化工程土建与设备安装;开工日期为2000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11月20日;合同价款为800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0年9月30日和2000年10月14日支付给被告合同保证金10万元和70万元,共计8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开发建设该项目,并三次书面通知向被告道歉,表示因故工程工期顺延。之后,原告在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无望的情况下,开始向被告索要合同保证金,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证明两份,其中2002年11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载明:山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我公司承揽工程时缴纳的合同保证金80万元。因公司贷款未到位,约在2002年11月底给予分期退还。该还款计划上盖有被告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收款收据、通知书、还款计划及原告方的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2000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上盖有双方单位的印章,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双方签订该合同后,原告按约支付给被告合同保证金80万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之后,被告虽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但至今未退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中奥重交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合同保证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00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执行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王海蓉

审判员刘国海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童玉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