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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案款x.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行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x元,另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信息,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案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标的x.05元,已执行x元,剩余x.05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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