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田X,理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其案款x.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行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XX新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并划拨了x元,另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信息,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由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立案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标的x.05元,已执行x元,剩余x.05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代理审判员李全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