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富。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陈XX、朱XX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XX、朱XX赔偿原告刘XX损失x.07元。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XX、朱XX赔偿申请执行人刘XX损失x元,余款刘XX自愿放弃,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