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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方xx、方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江某。

被执行人方xx。

被执行人方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x元,已履行案款x元,尚有x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灞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

代理审判员李全

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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