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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乙,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黄勃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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